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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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慈善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管理办法

中华慈善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管理办法

 

  一、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捐赠藏品种类包括:捐赠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泥胎器、珠宝、玉器、石器、珐琅器、玻璃器、骨角牙器、竹木器、纸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

  四、中华慈善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的工作由征集陈列部负责。接受捐赠人员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五、凡主动向中华慈善博物馆捐赠的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慈善相关历史文物、民俗文物、近现代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物品,原则上应予接受。对于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藏品、艺术品的所有者,如有捐赠意向,征集陈列部应主动争取捐赠。

  六、当有主动向中华慈善博物馆捐赠物品时,征集陈列部应及时对拟捐赠物品与相关专家进行审定。对不具收藏价值的,应予婉拒,并向捐赠者说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七、对通过审定并报请馆领导批准后,征集陈列部根据批准的等次给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由征集人员登记造册,填写相关凭证,移交藏品部收藏。

  八、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博物馆应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捐赠藏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九、征集陈列部应与捐赠人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并在博物馆举行相关活动时,可邀请捐赠人参加活动或参观展览。

  十、中华慈善博物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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