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提用制度
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提用制度
(修订)
1、藏品的馆内外提用。因学术研究、陈列展览、外展、装裱、拍照、观摩等业务工作需要提用藏品时,须由使用部门填写《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提用申请表》(有附件的附后),明确使用内容,申请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藏品部,作为藏品提用审批依据。藏品部根据提用申请填写《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出库审批表》 报分管领导批准。一二级文物,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出库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保管人员则按照批准的清单与申请者办理出库手续,填写《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出库移交表》,双方签字后提供藏品。用毕须按原凭证核对并填写《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归库移交清单》,双方签字后及时归库。藏品的复制、修复和技术保障,要根据藏品不同级别报请有关上级部门批准。
2、如提阅、抄录、复印、拍摄等短时间提用,由保管员提取出库,用毕即刻归库。如当日不能完成,下班前必须归库,次日再提用。如修复、装裱、陈列展览等长时间提用,藏品出库后,由接收部门负责保管、养护,并听取藏品部对藏品合理使用、保护的意见。
3、藏品部对出库藏品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藏品部有权纠正和停止使用。书画、织绣、漆器、彩绘等易损坏物品的拍摄,不得使用强光灯。使用者因尊重藏品部的意见,对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其他损坏藏品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4、展出或使用场馆在湿度、温度、光线、虫害、污染等方面如存在严重不良因素时,藏品不得出库和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藏品出库和使用时,须经馆长批准,并落实安保措施。
5、因藏品交流展览工作需要,藏品出馆或外借,应当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落实藏品安全措施,并签订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借用合同》后,由馆长批准出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外借单温还需与本馆签订藏品的安全责任证书,并交纳保证金。外借文物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6、馆藏文物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可以喝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馆际调拨、交换藏品,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当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7、禁止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8、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作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家文物局制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家文物局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家文物局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9、藏品在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遗失、损坏,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馆长室会同保管、使用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
10、本制度从修订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