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鉴定、接收、入藏、登账制度
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鉴定、接收、入藏、登账制度
(修订)
一、鉴定、接收
1、鉴定。征集陈列部在藏品征集阶段就会同文物鉴定专家、上级纪检、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征集工作。藏品征集到位后,征集陈列部组织参与征集的鉴定专家对藏品进行鉴定,并填写《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表》。
2、接收。征集陈列部移交藏品时,须填写《中华慈善博物馆新收藏品资料记录单》,一物一表,有鉴定意见的附《中华慈善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表》。
藏品部总账登记员仔细核对藏品和《中华慈善博物馆新收藏品资料记录单》及其他资料,无误,则接收并在《中华慈善博物馆新收藏品资料记录单》签收;如有误,则不接收,更正后再办理接收手续。
新收藏品资料单等原始资料,年底汇订成册,由登记员保管;相关的藏品原始资料,用文件夹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二、入藏
1、接收的新藏品,由总帐登记员会同有关人员对是否入藏及藏品的分类、定名、计量、断代等问题进行研究和确定。决定入藏品,办理入藏登记手续;决定不予入藏者,可列入参考品帐。
2、决定入藏的藏品,由总帐登记员登录藏品登记帐,每件藏品编一总帐号和一分类号,并记录图像资料(拍照、摄像、绘图等),而后按藏品性质分别移交相关保管员入库。保管员在接收藏品后在相对应的《中华慈善博物馆新收藏品资料记录单》上签收。
3、保管员将藏品入库后,须将保存方位反馈给总账登记员,回注于《中华慈善博物馆新收藏品资料记录单》、总登记帐和分类账上。
4、入藏登记、存放到位后,将藏品相关资料录入数据库,打印藏品编目卡。藏品编目卡的编号必须与总登记帐、分类帐相对应。
5、入藏藏品录入数据库后,填写藏品档案,并编制藏品分类目录。
6、在藏品登录中藏品的分类、定名、断代等要符合有关规定,做到科学、规范。藏品帐、卡片、资料单、登记册的填写一律用不褪色黑墨水书写,做到字迹工整。总登记帐如需订正,须用红墨水在订正处划双线,并由订正人盖章。
7、藏品如改变保管类别,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8、保管员办理藏品移交、接收手续时,须由藏品部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监交,按总登记帐逐件点交、验收。
9、交换、拨出藏品和处理科学鉴定无保存价值的藏品时,在报请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领导会同登记员、保管员及时在总登记帐上加盖“注销”印记。此印章由馆长室保管。
三、登账
1、藏品总账登记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画双线, 由经改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账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账,妥善保管。
2、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半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型或用途。
3、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4、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5、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有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确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6、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7、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收购”“捐赠”等。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着的关系。
8、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
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中华慈善博物馆新收藏品资料记录单》上。
四、本制度从修订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