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章程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博物馆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地址为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路9号。
第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南通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宗旨是:
保护和弘扬中华慈善文化,传播先进慈善理念,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面向海内外开展慈善相关藏品的征集、展示;鉴定、保管和修复慈善相关藏品;展示中华慈善文化,策划、更新和维护陈列展览;承办各类慈善论坛、会议,搭建各级慈善活动交流平台;开展慈善文化理论与学术研究;承办临时展览,开展社会服务等。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11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机关委派理事1名,由市民政局委派;
(二)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员工理事3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两名理事由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推荐产生;
(三) 社会人士理事7名,由专家学者代表、文物鉴定专家代表、中小学校校长代表、媒体记者代表、博物馆同行代表和慈善组织代表等社会人士组成。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邀请,经举办单位确认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 拟定及修订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 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 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五) 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 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七) 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沟通协调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对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九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第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无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员工理事由馆员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参加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正常运作;
(七)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 年龄超过60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 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南通博物苑利益;
(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章程;
(二)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选举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七)审议决定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设监事会,监事3名。
第三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从市民政局、馆监委会及在职员工中各推选1人组成;
(二)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举办单位反映情况;
(三)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为非领薪职位。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 编制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 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展览陈列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章程和成员名单;
(二)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新闻媒体和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网站(www.zhcsbwg.com)。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理事会。